吴亮律师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发起人对公司设立产生连带责任时,他们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于已经对外履行了责任的发起人而言,权益受损后享有向其他发起人进行追索赔偿的权利。其次,在公司顺利成立之后,若发现设立阶段的费用是为了建立该公司而付出的,那么此项费用理应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承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公司刚开始建立的时候,如果出现了什么问题,要负起责任来的话,就是那些发起人他们可是要负责到底。不过别担心,如果有些发起人已经帮大家把事情扛下来了,那他们就有权利去找剩下的发起人去还钱。当然,等到公司真的开起来后,如果发现之前融进去的那笔钱其实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花掉的话,那可就要让公司自己来掏腰包了噢。✫✫✫✫✫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解析:
当你在创立公司时,你得记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好几种。首先就是发起人们要互相承担起责任来,就像是大家一起来撑伞。这样说如果有的发起人因为一些原因先承担了责任,那他可是有权利去找其他的发起人把这笔钱追回来。除此之外当公司真正成立之后,如果有人发现原来设立过程中的花销是为了开办这家公司而付出的,那么这些花销都应该由这个新成立的公司来背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